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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1********,蒙古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艾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0日16时许,常某某驾驶蒙FD0***号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巴镇桥南消防二期门前 由西向东行驶至消防二期市场路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何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何某某乙醇检测结果为197.312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车辆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查询、提取血液登记表、抽血照片、到案经过。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材料;

3.被告人何某某的乙醇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长山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艾里**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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