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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家属楼**单元**室。     

行政处罚(有/无)

刑事处罚(有/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绥滨县绥东镇兴安村王某某家饮酒后,驾驶黑H****6号黑色**牌轿车准备去往绥东镇种畜场,车辆由绥东镇兴安村出发驶入绥东镇坝顶路,沿坝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坝顶路陈大村南侧处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 黄作龙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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