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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关家堡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7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何守泽,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6022044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东门派出所路2号-30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守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何守泽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关家堡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守泽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7mg/100ml。

被告人何守泽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守泽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守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19年11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守泽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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