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住扬州市邗江区**镇**路**号**宿舍。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18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苏K7****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新甘泉大道与扬菱路交叉路口(扬甘岗)处,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苏K2****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5.3mg/100mL。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芹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邗江区**镇**路**号**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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