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渝GR****二轮摩托车,由涪陵区泽胜中央广场往江东方向行驶,行至顺江花园大门口下行1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渝GL****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雷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对何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何某某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抽血送检。
2018年7月11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7月4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0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涪陵公鉴(乙醇)[2018]0134号鉴定文书;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莉
检察官助理:罗仕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