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沙坪坝区往解放碑方向行驶,行驶到渝中区嘉陵江大桥立交下道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839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证据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