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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古浪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中核108专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梧公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金梧公路后,沿金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4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实,该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3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16%。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机动车在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何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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