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福海县**镇**队**号,住新疆北屯市**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Z****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客运站前路段处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蒲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丽君
检察院助理:单庆凯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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