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78****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9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附:
1.被告人何某某(150**********)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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