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组**号。无前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经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楚雄市**镇**疫情检查点时,未配合检疫工作驾车强闯卡点,被楚雄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何某某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2020年2月11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7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何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无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李阳武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楚雄市**镇**村委会**组**号,电话184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9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证据明细表一份;
5.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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