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住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浙G****3号小型轿车由竹山县城关镇滨河广场地下停车场往滨河巷方向行驶,行驶至停车场大门前时遇民警在该路段检查。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呼气结果为8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验鉴定,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送检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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