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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1mg/100ml)粤S7****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大桥路段时,主驾驶位的何某某见前方交警设卡查车,遂与后排就坐的成某某互换座位,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成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交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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