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花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H20P**号小型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塘路由东往西行驶过程中,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2.9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巧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花苑**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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