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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9*******,锡伯族,初中文化,现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蒙FA***号两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前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停止的刘某某驾驶的蒙F6****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何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3.54mg/100ml,属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还物品凭证;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机动车驾驶证详细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刘某某询问笔录;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何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兴元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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