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原**处科长、一级调查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该分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6月6日被该分局解除监视居住措施。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江苏省国家安全厅(以下简称省安全厅)**处基建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参加本单位招标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张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8.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底至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4次共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5万元。
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9.9万元。
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经办江苏省国家安全厅(以下简称省安全厅)招投标项目中,通过向他人透露参与投标公司信息、在抽取投标公司过程中默许他人关联公司参与投标、帮助他人联系借用第三方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等方式,分别与张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和朱某某串通投标,中标项目共计10个,中标项目金额合计达人民币582.964632万元。
上述两罪名共涉及以下犯罪事实:
1.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应张某某的请托,帮助江苏省**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的李某某中标省安全厅工程项目2个(《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幼儿园装饰改造工程066018992407》、《江苏国泰综合服务公司幼儿园改造工程项目066019M52146》),中标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76.745286万元;应张某某的请托,帮助蒋某某分别以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省安全厅工程项目3个(《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办公室改造项目标段一: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066018993357/1》、《江苏国泰公司工作用房室内外改造工程066019991167》、《江苏国泰综合服务公司阳光房项目066019M51677》),中标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122.04691万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应朱某某请托,帮助朱某某分别以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中标省安全厅工程项目4个(《江苏省竹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系统改造项目标段一:装饰装修系统工程项目066018993860/1》、《江苏国泰综合服务公司办公室改造工程项目066019991545》、《江苏国泰综合服务公司房屋改造项目066019M53730》、《江苏国泰综合服务公司改造项目066019M54585》),中标项目金额合计315.302959万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应蒋某某请托,帮助蒋某某以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省安全厅工程项目1个(《江苏国泰综合服务公司室内外改造工程项目066020M50687》),中标项目金额68.869477万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8日和7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已分两次帮其退出全部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人口查询记录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照片、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琳
检察官助理:赵青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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