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103119641********,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进出口与储运部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徐海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1l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集团系国务院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1988年1月设立**集团工程分公司(国有独资)。1993年12月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集团为控股股东。2008年4月,**股份公司下设工程分公司,作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在**股份公司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计盈亏,2011年6月变更登记为国际工程分公司。
2007年10月,**集团工程分公司任命被告人何某某担任**集团工程分公司质量保证部工程储运室经理,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所有工程项目物资储运工作。当月,何某某利用其负责**集团工程分公司储运物流业务工作的职务之便,承诺将为物流业务供应商李某甲在相关**集团物流储运业务承揽工作中提供帮助,向李某甲以“借款”名义索取100万元人民币贿赂款(以下币种同),并将其中50余万元用于个人购房使用,剩余40余万元由同事李某甲(另案处理)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
2011年6月,**股份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任命被告人何某某担任该工程分公司储运部副部长(主持储运部工作)。同年底,**股份公司位于印度辛伽塔里项目物流业务邀标及招标工作开始实施,何某某利用其负责邀请物资储运供方参与投标的职务之便,于该项目开标前向供应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李某乙索要20万元贿赂款,并承诺为**公司中标辛伽塔里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1月,**公司中标印度辛伽塔里项目海运物流业务。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执行该物流业务期间,何某某利用其负责评审物资储运供方资质、审核(初审)物资储运方业务请款手续等职务便利,以各种“借款”名义向李某乙多次索要贿赂款共计90万元。上述110万元均转入由何某某持有并使用的以王某某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内,由何某某个人消费使用。
2013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任储运部部长。2015年7月,何某某利用其负责储运业务的职务之便,再次以“借款”为由向李某乙索要100万元。该款项转入何某某本人账户后,何某某将其中50万元转给王某某,剩余5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时,何某某“以借为名”向李某乙索要的310万元均未归还。
2005年,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排田某某负责与被告人何某某对接**集团、**股份公司海外项目物流业务。对接过程中,何某某利用其负责储运业务的职务之便,为**公司在参与投标、储运费用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在2011年以“借款”为名,向田某某索要贿赂款50万元,并转入其持有并使用的以王某某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内;2008年至2013年期间,何某某多次以“报账”为由,先后向田某某索要15万元现金。该65万元均被何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007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负责**集团工程分公司储运物流业务的职务便利,向公司储运业务供应商中远公司人员田某某推荐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所属公司承接**公司相关业务,帮助王某某所属公司获利。事后,王某某于2011年以邮寄银行卡的方式给予何某某感谢费2.4万元。2012年至2013年,何某某多次以“借款”为名,向王某某索要27万元贿赂款,转入其持有和使用的以王某某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内后,均被何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亲属代其退赃100万元人民币,李某甲代何为退款423794元人民币。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4.4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敬雯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卷宗拾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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