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职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劳务派遣司机,住湖南省临湘市**巷**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复,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何某甲明知采砂老板陈某甲给予其财物,是为了讨好其弟弟何某乙(另案处理),以获得何某乙利用担任原岳阳市**处**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仍多次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7万元,并于事后将其中的5万元告知何某乙。为此,何某乙于同一期间,在得知水政执法部门在长江水域有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时,都会通过何某甲将消息提前告知陈某甲。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保护伞”,其收受财物的事实具体如下:
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甲在临湘市财政局后面的停车场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并于事后告知何某乙,何某甲分得其中0.2万元;
2.2015年6月,被告人何某甲在临湘市三角坪附近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现金3万元,并于事后将收受2万元的事实告知何某乙,何某甲从该2万元中分得0.4万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何某甲在临湘市三角坪附近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现金3万元,并于事后将收受2万元的事实告知何某乙,双方合意将该2万元送给父亲还债。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务员转任审批表、职务调整通知、关于成立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处的请示和通知、岳阳市水务局科室单位主要职责调整方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银行流水、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2.证人陈某甲、王某甲、刘某某、何某乙、陈某乙、卢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作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立新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湘市**巷**号;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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