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土家族,大专文化,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下称“沿河县”)政协原正科级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花南巷**号*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沿河县团结街道乌江明珠*栋**。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2008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沿河县********副局长、局长职务,为相关房产企业及个人在工程建设、验收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9.243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一、2008年至2016年,沿河市政公司、贵州沿河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为谋求和感谢何某某对该公司在相关工程建设上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何某某现金40万元,价值9998元的15年茅台酒2瓶,价值4000元香烟4条。
(一)2008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1万元;
(二)2009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1万元;
(三)2010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2万元;
(四)2011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2万元;
(五)2012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2万元;
(六)2013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5万元,价值2000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
(七)2013年5月份,何某某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期间,收受任某某2万元;
(八)2014年下半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10万元;
(九)2015年6月,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10万元;
(十)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乌江明珠家中收受任某某5万元、价值9998元的15年茅台酒2瓶、价值2000元的香烟2条。
二、2015年至2017年,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谋求和感谢何某某对其公司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何某某现金15万元,价值1.2万元的飞天茅台酒12瓶,价值6000元的和天下、大国酒香烟6条。
(一)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何某3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2000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
(二)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何某2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
(三)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何某3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2000元的大国酒香烟2条;
(四)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何某2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
(五)2017年春节前,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何某3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2000元的大国酒香烟2条;
(六)2017年春节后,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何某2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
三、2014年至2016年为感谢何某某在其承建的工程上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何某某30万元。
(一)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位于香山清琴家中收受杜某某10万元;
(二)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杜某某10万元;
(三)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位于乌江明珠家中收受杜某某10万元。
四、2013年至2014年,陈某某为感谢何某某在其承建的工程上的关照,两次共计送给何某某25万元。
(一)2013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15万元;
(二)2014年1月,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10万元。
五、2013年至2015年,鸿鑫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为谋求和感谢何某某对该公司在相关工程建设上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何某某现金19万元,价值172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4000元和天下香烟4条。
(一)2013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吴某某5万元,价值172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2000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
(二)2013年5月左右,何某某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吴某某2万元;
(三)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某10万元、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2000元;
(四)2015年8月左右,何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吴某某2万元。
六、2014年至2016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恒洋之女付黎某某为感谢何某某对该公司在相关工程建设、款项拨付上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何某某现金6万元、价值5720元的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3000元的和天下香烟3条。
(一)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付黎某某2万元,价值172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1000元的和天下香烟1条;
(二)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付黎某某2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1000元的和天下香烟1条;
(三)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付黎某某2万元,价值200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1000元的和天下香烟1条。
七、2013年至2015年,沿河县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为感谢何某某对该公司在相关工程建设、款项拨付上的关照,分三次共计送给何某某5万元。
(一)2013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1万元;
(二)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2万元;
(三)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2万元。
八、2014年至2017年,乌江印象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人向某某为谋求和感谢何某某对该项目建设和款项拨付上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何某某6万元,价值6000元的大重九香烟6条。
(一)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向某某1万元、价值2000元的大重九香烟2条;
(二)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向某某2万元、价值2000元的大重九香烟2条;
(三)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向某某2万元、价值2000元的大重九香烟2条;
(四)2017年5月,何某某在重庆解放军324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向某某1万元。
九、2014年至2015年,沿河一恒商业广场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为谋求和感谢何某某对该项目建设及款项拨付的关照,两次送给何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
(一)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2万元;
(二)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3万元。
十、2013年至2016年,铜仁市惠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为谋求和感谢何某某对该公司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及款项拨付方面的关照,先后五次共计送给何某某8万元。
(一)2013年上半年,何某某在沿河沙洲酒店收受田某某1万元;
(二)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某2万元。
(三)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某2万元。
(四)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乌江明珠家中收受田某某1万元。
(五)2014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某2万元。
十一、2016年春节期间,沿河县民族文化广场入口左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负责人邹某某,为谋求和感谢何某某对该项目的建设和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送给何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任职文件、款项拨付资料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何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担任副局长、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9.243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将所得赃款全部上交。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小燕
检察官助理:谭 浪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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