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5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7日18时许,吸毒人员叶某某来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罗某某住宅,向被告人何某某提出购买毒品,何某某将4小包毒品以每小包20元卖给叶某某。当双方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了何某某待卖可疑毒品2小包。缴获叶某某向何某某购买的毒品及扣押何某某的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为净重0.11克、0.06克,均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扣押本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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