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2005年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31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驾校认识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在平时闲聊时悉知王某某、陈某某有闲钱。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虚构自己租住的东山县西埔镇**路**号**幢**号房屋是自己的财产,作价300000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借款抵押,向陈某某借款15000元、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之后,被告人何某某隐瞒自己负债累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现状,通过每月支付利息或部分履行的方式诱骗王某某、陈某某继续借款,至2017年1月,本金加利息累计结欠王某某70000元、陈某某45000元。经王某某、陈某某多次追讨,何某某提出将上述房屋作价600000元出售给王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同意并于2017年1月16日与何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何某某结欠两人的欠款115000元作为该房产交易的首付款,并约定6个月后王某某和陈某某支付尾款485000元,何某某办理产权过户给王某某和陈某某两人。约定到期后,被告人何某某一直找借口回避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直到案发。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东山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于2019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
经核算,何某某至案发时共非法占有王某某本金48000元,陈某某本金28949元,合计76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收款收据、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为担保,隐瞒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现状,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769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惠亭
检察官助理:洪惠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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