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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51971********,彝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街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冒用云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农网电表改造工程,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协议,以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1425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拒不退还。

2017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冒用云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农网电表改造工程,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协议,以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142500元后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党员证明、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二份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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