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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深圳市**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评估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郭某某、林某甲、孔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郭某某、林某甲、孔某某、李某某分案处理(均已判决)。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温某甲等人(另案处理)长期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深圳市**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其他公司,以帮客户促成藏品交易或者拍卖为幌子,骗取客户柜台及专场展览费、藏品图录版面费等多项费用。2018年12月,温某某另行注册成立深圳市***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商务大厦**房),公司核心成员来自“**公司”,经营手法与“**公司”一致。公司内设总经办、财务部、信产部、交易中心、行政部、诉求部及后勤保障部;下设立五个分公司开展业务,每个分公司有4至6个团队,每个团队有10至20名业务员。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会就与客户沟通技巧对业务员进行培训。

公司设有专门的网页,在网页上虚假宣传公司的背景实力及各类艺术品、古董的评估价及成交价,以吸引藏家。有意向的藏家在网页上留下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后,这些信息就会被公司分配给业务员。然后,业务员主动联系这些留有联系方式的藏家,游说藏家发送艺术品、古董等藏品图片,然后再将藏品图片发给公司鉴定师、评估师进行鉴定、估价。鉴定师、评估师根据业务员与藏家前期的沟通所获取的信息(包括藏品来源、藏家预期等),出具迎合藏家的藏品真伪及价值的意见。业务员再将意见反馈给藏家,并邀请藏家带着藏品实物前来公司洽谈具体合作事宜。待藏家来到公司后,业务员带藏家将藏品由鉴定师、评估师鉴定、估价,视情况通知业务总监、副总等出面接待、洽谈,口头承诺将藏品卖出,诱使藏家与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服务费用。

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5月7日(被查获之日),该公司共收取柜台租赁费、专场展览费、图录版面费、海选费等共计22985590元人民币。截止目前,共有524名被害人报案,称被诈骗金额共计12512930元人民币。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入职公司做评估师,负责给藏品估价,每月工资10000元人民币,另按公司所骗取总金额的1%提成。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业绩表记载公司共计获取13991070元人民币,经与报案的被害人核对一致的金额为7802680元人民币。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流程培训资料,被害人提供的涉案合同、转款凭据、收据等材料,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其他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林某乙、戴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林某甲、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做评估师期间,与温某甲等人共同诈骗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冻结温某甲**银行账户62169144********金额286638.70元;冻结黄某某**银行账户62170072000********金额118945.03元;冻结姚某某**银行账户62226213100********金额66346.64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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