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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行政村**号,系舟曲县**镇政府职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25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经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街、西关道路拓宽改建项目中,舟曲县城乡建设局给拆迁户何某甲(被告人何某某父亲)安置了舟曲县城关镇西街**号楼**单元**室住房,何某甲去世后该房屋由何某某及其母亲、妹妹共同居住(该住房尚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2018年,何某某因拖欠较多债务便欲将该住房出售,自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何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彭某某、牟某某、鲁某某、边某某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先后收取了杜某某35万元、彭某某30万元、牟某某35万元、鲁某某35万元、边某某36.5万元,后将收取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2019年1月份,何某某离开舟曲失去联系,2019年3月份,何某某母亲将房屋钥匙交付牟某某,现该房屋由牟某某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何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彭某某、鲁某某、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136.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舟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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