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失火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林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江永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锦村龙会自然村周家山山场脚下的地里烧玉米杆时过失走火,由于气温高且风大,火势迅速蔓延到了地湾古山场的茶山上,造成了周家山山场、地湾古山场的森林火灾,大火直到当天下午18时许才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9.84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公顷(包括国家级公益林0.49公顷),过火农用地面积为2.84公顷,

被告人何某某在失火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次性粉色打火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手机拨打报警电话照片、林权登记核实表、申请表及地形图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蒋红红

检察官助理:周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