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大悟县**镇**村**组花园岗山场下自家农田中烧荒草时,燃烧的荒草顺着田埂边蔓延至山场的杉树林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96.7亩。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向大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刑事照片一组;2.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大悟县气象局气象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大悟县宣化店镇莲花村花园岗林场过火面积现场勘测报告;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洁
检察官助理:沈家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