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现住高台县**镇**村**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56********,无前科。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高台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高台县南华镇小海子水库以东红柳林内放羊时抽烟,因抽烟后未将烟头完全踩灭,且当天风势较大,将红柳林内杂草及红柳引燃,引发森林火灾,何某某自行扑火10余分钟未果后,随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求助,12时许,高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及高台县南华镇镇政府和群众赶赴现场扑救火灾,13时许,明火被扑灭。2020年4月14日,经高台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过火面积121.20亩,其中过火林地为灌木林,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红柳,面积92.2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玉和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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