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绿港财富广场地下公共停车场驾驶自己的渝AS****哈弗牌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公共停车场出口时,因醉酒、操作不当致车停驶而将出口堵住。后被告人何某某无故踢打群众、公共停车场物业人员及保安等人,群众报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指派合阳派出所民警林某某等人前往处置。21时许民警林某某到达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被告人何某某无故欲抓扯民警林某某,并挥打林某某脸部,致林某某脸部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警官证、病历资料、车辆及驾驶人登记资料、抽取血样登记表、回复函、价格公示资料、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冯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文书;
6.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