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社区**委**组**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津C****5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拉送货物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港公路与港塘公路交口向西100米处,路遇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孔某某、周某某等人对过往的大型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的检查,该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将何某某驾驶的津C****5号车辆拦停,何某某下车后,该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向何某某亮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并要求何某某出示道路通行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配合检查。被告人何某某拒不配合,驾驶该车强行闯卡,用该车车头顶着站在车辆前方的交通运输局执行公务人员孔某某的身体向前行驶了10余米并逐渐加速,迫使该执法人员躲闪开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该车辆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其妨害公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证等。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仍然驾驶载重车辆顶撞执法人员身体,迫使执法人员躲闪后驾车逃离执法现场,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且其妨害公务的行为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强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一册及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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