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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10时许,峨山派出所民警褚某某带领辅警段某某等人在左庄**超市处置盗窃警情。该警情当事人王某某的儿媳,即被告人何某某到场后,在明知民警执行公务情况下,为发泄情绪,对处警民警、辅警采取拉拽、踢打、抢夺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褚某某、段某某7人证言,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有以下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329****。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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