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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0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临海市括苍镇张家渡中心菜场南大门,在未能提供健康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菜场,被工作人员许某某阻拦。被告人何某某不但不配合,反而将许某某的手机甩落在地上,后工作人员报警。当天11时许,临海市公安局括苍所民警颜某某带队来到现场处置警情,在民警传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以巴掌打面部的方式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强制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工作证、体检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金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547****;150709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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