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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餐厅吃饭时故意毁坏餐厅餐具,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民警马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带领辅警朱某某、金某某前往现场出警,被告人何某某对出警民警朱某某实施辱骂、推搡、扇巴掌,致使朱某某鼻面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急诊病历、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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