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2东风牌大货车从覃塘区西山镇水华石场将一卡车石渣运往贵港市港北区**水泥厂。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工作人员巡查到港北区二桥附近时,发现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货车涉嫌违规超载行为,即示意何某某靠边停车并接受检查。被告人何某某害怕因超载被罚款,没有停车接受检查,而是继续开往**水泥厂。后**水泥厂码头,示意被告人何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何某某因害怕被罚款,仍拒不下车,并电话联系其姐夫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处理。黄某某到达港北区**水泥厂码头后为逃避查处,指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货车强行撞开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用于拦截货车的执法车辆,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造成执法车辆损坏,严重妨碍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贵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梁某某、庞某某、洪某某、覃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 ,现场照片,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
2020年6月18日
附:1、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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