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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4********,汉族,大学文化,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号,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和朋友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聚亨路**饭店吃饭,何某某酒后到饭店一楼大厅前台无故砸饭店的电脑显示器,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聚龙湖警务服务站接到报警后,安排民警费某某、辅警王某某、刘某某到现场出警,民警费某某现场口头传唤何某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何某某不配合民警传唤,在饭店门口先打了民警费某某一拳,将民警费某某头上戴的警帽打掉,后用手打了民警费某某嘴巴。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人对费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江苏省连云港市**镇**幢**室,联系电话:1585161****、188686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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