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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9时许,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云南过桥米线”门市老板与**小区**栋业主因装修问题发生纠纷,群众报警。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唐某某、郑某某等人接警后,身着警服前往现场处置。业主任某某在现场扬言火烧门市被民警唐某某等人依法传唤,任某某的妻子被告人何某某采用口咬的方式阻止民警执法,将民警唐某某、郑某某的手部咬伤。后何某某被增援民警控制。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取得唐某某、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警官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

6.视频提取笔录;

7.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致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何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莹

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

2020年11月12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0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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