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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6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路**号一无名按摩店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黄某某、吉某某、彭某某、曾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介绍上述四名卖淫女在上址与多名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卷。

3.扣押被告人何某某华为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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