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店内,通过其在一楼店门口招揽嫖客,先后多次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宁某某、赵某某在其店二楼内卖淫。经查至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余元。
2020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楼门口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手机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5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固定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海山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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