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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8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8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铭嘉足道足疗店内,容留卖淫女李某某、闫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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