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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5********,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号**楼。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2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3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自己暂住的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单元**号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15日的一天晚上,何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吸毒工具,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2、2018年3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何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吸毒工具,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3、2018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何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吸毒工具,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4、2018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0时许,何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吸毒工具,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5、2018年3月26日22时许,应何某某的邀请,李某某来到何某某家中。后何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吸毒工具,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同年3月27日凌晨1时左右,张某某来到何某某家中,何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吸毒工具,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张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2018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接相关犯罪线索后赶至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单元**房,在房内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在对该房依法进行搜查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当场在房间阳台上查获了电子秤1台和吸毒工具锡箔纸,在该房东头卧室衣柜内查获一个方形小铁盒,盒内有5个小塑料袋,袋内装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绿色药丸若干,其中1小袋为白色晶体(编号为1号),1小袋为红色、绿色药丸混合物(编号为2号),3小袋为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的混合物(每小袋2粒红色药丸,相关白色晶体被编号为3号,红色药丸被编号为4号)。经依法称重,1号袋白色晶体净重4.95克,2号药丸净重5.09克,3号白色晶体净重2.34克,4号红色药丸净重0.57克。公安机关后依法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经鉴定,编号为1号、3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为2号、4号的红色、绿色药丸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及扣押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涉案疑似毒品照片、称重照片、笔录、涉案现场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2.检验报告;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本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何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本案系在何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将本案判处刑罚与前案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对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两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与前罪刑法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玲雁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此前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现已提解至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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