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5********,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河源市源城区**村。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村其家中,三次容留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信息详情、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及证人名单1份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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