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栋**室。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陈某某、肖某某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位于保靖县**镇**栋**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2020年3月的一天,何某某容留陈某某、肖某某在保靖县**宾馆**房间内吸食冰毒。
202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何某某容留肖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020年3月的一天,何某某容留陈某某、肖某某在保靖县**客栈**房间内吸食冰毒。
2020年11月6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12月7日,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邵某某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对邵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月*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关于何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检察官助理:隆婷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