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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单元**楼**房。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街**单元**楼的租房内,多次与吸毒人员刘某某、何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18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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