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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检刑诉〔2020〕93号

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委会**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邀请梁某某到了遂溪县**镇**村委会**村**号**房何某某家,在何某某住的房间里,被告人何某某用香烟盒内的锡纸自制成吸毒用的烟枪和锡纸,拿出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两人用自制的工具一起用烘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梁某某回到遂溪县**镇**村委会**村**号**房何某某家,在何某某住的房间里,被告人何某某与梁某某两人用之前的吸毒工具一起用烘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梁某某来到何某某家,何某某又带着梁某某到何某某住的房间内,被告人何某某与梁某某两人用之前的吸毒工具一起用烘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梁某某回到遂溪县**镇**村委会**村**号**房何某某家,在何某某住的房间里,被告人何某某与梁某某两人用之前的吸毒工具一起用烘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经鉴定,从何某某的房间搜出吸毒工具自制锡纸、烟枪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梁某某证言;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

7、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9、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家中四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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