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2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2017年1月3日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许,吸毒人员蔡某某、袁某某想吸食毒品但是没有渠道购买毒品,便通过田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为了能免费吸食毒品,答应帮忙购买,双方约定由蔡某某出资400元,由何某某联系购买冰毒。之后双方约定在何某某租住的南充市嘉陵区长城路南溪佳苑小区门口见面。两人见面后,蔡某某通过微信把400元毒资转账给何某某,何某某又将400元毒资转给蒲某某,并同蒲某某一起去顺庆1227购买一小包冰毒。购买冰毒返回南溪佳苑小区门口后,何某某带领蒲某某、蔡某某、袁某某等人一起回到其租住房。后四人在何某某租住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23时许,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小区**栋**单元**号房屋何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抓获何某某、蒲某某、蔡某某、袁某某等人,从屋内搜出疑似冰毒、冰毒板子、吸管、吸壶等物品。经现场称重,疑似冰毒净重0.05克,经鉴定,从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君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