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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里**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越秀区**里**号,于2020年3月17日、21日、23日容留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3月25日容留李某某、曾某某在上址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海洛因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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