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16年5月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分别出资人民币100元,由何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用于共同吸食。次日12时许,何某某、张某某拿到毒品冰毒后前往思南县合朋溪镇祥瑞酒店开房,途中遇到李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告诉李某某等人要去酒店开房,随后李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便一起走到祥瑞酒店。被告人何某某在酒店前台开了301房间后,称要去308房间取东西向工作人员借用308房卡,何某某打开308房间门后将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放在床头柜上,并将床头柜内的锡箔纸和吸管拿出来后到卫生间洗澡。李某某将吸毒工具制作好后,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被思南县公安局合朋溪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对五人进行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思南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18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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