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2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4日;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7月2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20年7月22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被通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巴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在其位于通江县**镇**路**号**单元**楼**号的住处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在其位于通江县**镇**路**号**单元**楼**号的住处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在其位于通江县**镇**路**号**单元**楼**号的住处吸食冰毒;
4、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在其位于通江县**镇**路**号**单元**楼**号的住处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贵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巴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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