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7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室,住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栋**单元**室的房屋中多次容留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巨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巨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巨某某、孙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巨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巨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娇
检察官助理:胡乙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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