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火锅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自建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自建房(无门牌号码)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自建房(无门牌号码)的家中卧室内,二人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在上述地点二人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和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在上述地点二人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4.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在上述地点二人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10日,民警将涉嫌吸毒的何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于2020年5月至6月在家中多次容留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谭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手机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场所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其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