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5年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月10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由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租住地的卧室,伙同杨某某、骆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等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1月9日,公安机关分别从何某某、杨某某、骆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阳性。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骆某某、谢某某、杨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足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尿液提取、检测及照片
6、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微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