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街**号附**号**幢**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村**路**号附**号**单元**号房间内容留唐某某、饶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11月12日凌晨,何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村**路**号附**号**单元**号房间内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11月12日晚,何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村**路**号附**号**单元**号房间内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吸食毒品时被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钥匙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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